中國儲能網訊:能源市場化改革之前置條件
能源市場化改革的內涵,至少應包含明晰產權+有效競爭這兩部分。其中明晰產權,需要建立同等有效的私權與公權制度,既包括企業(yè)、消費者等私權主體塑造、權利維護,同時也必須包括政府、行業(yè)、社會各層面公權的能力建設、約束與規(guī)范;而有效競爭,則需要從規(guī)則體系、產業(yè)結構、運行機制等多角度,為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效競爭行為提供保障與引導。改革開放40余年,在市場主體塑造已經深入持久的同時,各級各類公權建設問題日益浮現(xiàn)成為進一步深化改革、實現(xiàn)“好的市場經濟”的前置條件。
公權的制度設計——要不要管?管成啥樣?到底管啥?怎么來管?由誰來管?這是公權制度設計的一系列底層問題。以本輪電荒為例,一是從管制職能上看,改革開放以來對于電煤管理呈現(xiàn)從統(tǒng)、到放、再到收的歷史往復,先從統(tǒng)購統(tǒng)銷、放松管制到煤炭訂貨會、產運需銜接會,近年又重新加強管制,但本輪電荒暴露出,在產能、產量、進出口均已施行管制的情況下,獨獨放任煤價暴漲,這從管制職能的設置角度來看顯然是不合邏輯的。
二是從管制目標看,一方面放任煤價從2020年均577元/噸、最高788元/噸暴漲到2021年最高2600元/噸(均為秦皇島5500典型煤價,下同),另一方面限制煤電上網電價上浮不超過20%并作為重大改革突破。在相鄰產業(yè)環(huán)節(jié),一個將3-4倍漲價視為市場正常現(xiàn)象,一個將20%漲幅限制視為合理管制措施,充分反映了管制目標體系的混亂,或者說尚無體系(關于比價、聯(lián)動的評價與監(jiān)控)。
三是從管制手段看,2015電改9號文第10條“改革電網企業(yè)運營模式”至今沒有到位,輸配電與購售電混業(yè)經營、依然堅守企業(yè)層面經營業(yè)績,作為“管住中間”的產業(yè)環(huán)節(jié),電荒當前未能分擔一部分價格壓力,公權制度設計的缺陷導致電荒下失去了一個本可大有作為的公器。
公權的能力建設——本輪電荒與2008年電荒的機理完全一致,都是國際金融危機-能源危機在國內的映射,但目前中國能源管制能力處于改革開放以來最低谷,實際應對效果明顯遜色于2008年:
一是2008年曾經積極運用價格封頂、漲幅限定、約談煤企等手段抑制煤價,而本輪電荒卻放任煤價暴漲3-4倍,并以市場為理由放棄干預這樣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行為。
二是2008年明確提出清理中間加價,而本輪電荒放任數萬家煤炭中間機構9月份搶煤抬價、10月份強制變現(xiàn)從國有發(fā)電廠吸血。
三是2008年各地積極應對電荒跑煤拜電,而本輪電荒卻在“有序用電”中以保居民用電為功而難以解決工商業(yè)限電。
四是2008年發(fā)電廠虧損基本在發(fā)電企業(yè)內部消化,而本輪電荒發(fā)電廠普遍資金鏈斷裂,如果繼續(xù)延宕不休勢必向銀行等金融領域傳遞并放大風險。
五是2008-2012年電荒5年私人煤老板侵占約10000億規(guī)模的資源溢價,而本輪電荒國資國企已經控盤的煤炭行業(yè)再次出現(xiàn)3000億規(guī)模暴利。
總之,本輪電荒再次反映出,目前中國能源領域的公權制度設計與能力建設,均存在顯著的不合理不到位,能源市場化改革的前置條件歷史性欠賬,先天不足亟待后天補課。
能源市場化改革之現(xiàn)實治理
不論企業(yè)還是政府,都是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必要角色;不論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制,其本身都是手段,而非目的。本輪電荒與2008年電荒高度相似,本質上就是市場失靈,就是國際經濟危機對于國內市場的沖擊。在這種情況下,不論中國還是西方國家,都需要政府出手干預市場,由此轉化為特殊時期一種國家治理能力的較量,2600元/噸煤價相當于電價漲0.7元/千瓦時、一年翻倍,任何國家任何電力用戶都難以對此無動于衷,治理不好就是巨大社會損失,治理好則可以在國際競爭中脫穎而出。但現(xiàn)實中,本輪電荒時至今日的治理效果仍差強人意,治理理念、執(zhí)政能力均存在顯著缺陷。
本輪電荒的暴利特征——本輪電荒中,哄抬物價、牟取暴利的特征非常顯著,是一種典型的市場失靈:
一是短期+巨額利潤跳增的不正常性,08-12五年電荒,煤炭行業(yè)累計利潤從此前5年的2764億元跳增到15895億元,2021電荒初始、煤炭行業(yè)利潤即從上年的2223億元跳增到5000-6000億元(預計)。
二是價格脫離成本+背離供需的不合理性,08-12年電荒期間“煤價跟著油氣走,國內跟著國外走”,本輪電荒國內煤炭價格與國際煤價走勢的起步時間、過頂時間、漲價幅度,甚至降價幅度均呈現(xiàn)高度的隨動特征、亦步亦趨。
三是侵占資源溢價+背離國企責任的不正當性,根據憲法第九條:“礦藏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”,電荒期間煤炭行業(yè)借助國際經濟危機而謀取的萬億規(guī)模額外利潤屬于典型的資源溢價,不應由個別企業(yè)、個別行業(yè)、個別地區(qū)占有,同時出現(xiàn)的電廠虧損、大范圍電荒更使國民福利與國家經濟秩序受到嚴重損害,這些都是不應該的。新冠疫情以來,國際關系緊張,國際秩序失控,國際治理倫理崩壞,國際產業(yè)鏈岌岌可危,與2008與2021類似的國際金融危機-能源危機,大概率將更頻繁地出現(xiàn),亟需在傳統(tǒng)產能產量管制的基礎上,更加勇敢地直面外來危機,更加決斷地管控價格異動——事實上,面對這種國際經濟危機所誘發(fā)的電荒類型,正是可以體現(xiàn)中國宏觀調控治理能力的時刻,正是可以體現(xiàn)中國煤炭領域資源優(yōu)勢、組織優(yōu)勢、政治優(yōu)勢的時刻,這本又是一個可以像應對新冠疫情一樣“風景獨好”的機會。
本輪電荒的公權責任——任何市場的設計都是有邊界的,只能適用一定限度的“正常情景”。例如在能源領域,面對晝夜、季節(jié)、豐枯、投資時序等帶來的供需缺口,盡可自由放任,一次二次能源價格自動聯(lián)動,向終端傳導信號;但當異常情景出現(xiàn),例如2008或2021年這樣國際金融危機-能源危機造成的市場失靈之時,就無法再僅僅依賴市場機制自發(fā)調節(jié)(甚至市場還可能放大波動),公權部門就必須積極干預,合理運用各種手段應對電荒、維護國家經濟秩序。也就是說,市場需要一個看護者,既不能無端干預市場運行、長期抑制電價的正常波動,也不能放任煤價的異常走勢、放任上萬億規(guī)模的資源溢價流失對國民福利與經濟秩序造成傷害,這個看護者既不能存在感太強,也不能形同虛設對野蠻人橫行視若無睹,但本輪電荒,有關部門顯然并沒有積極、合理地履行自己的責任。
一是根據《價格法》第三十條“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,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種干預措施”,第三十一條“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(xiàn)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(tài)時,國務院可以采取多種緊急措施”,特別是《價格法》第二十六條所明確的“穩(wěn)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”,對于這種煤價異常引發(fā)大面積限電限產,有關部門是完全有權力有手段、更是有責任直接針對煤炭價格采取干預措施的。
二是以逼迫發(fā)電廠儲煤為核心應對電荒,雖有短期作用,但不僅相當于逼迫國企高位接盤,加劇虧損,而且進一步惡化發(fā)電廠財務狀況、電荒勢必反復重演,另外也給提供政策性貸款的金融機構埋下隱患,威脅國家金融穩(wěn)定。
三是以提高煤炭產能產量為重點應對電荒,但煤價從2600元/噸下降到1000元/噸僅僅是與國際煤價降幅持平、反證并非增產之功勞,而煤價停在1000元/噸高價,不回歸2020年577元/噸水平就急于逼迫發(fā)電企業(yè)簽城下之盟,相當于增加了0.13元/千瓦時的發(fā)電成本,依然沒有改變虧損-電荒的惡劣形勢。
總之,本輪電荒再次反映出,對于市場失靈的治理失靈,是更大的現(xiàn)實問題。沒有有效的公權治理,就難以維護有效的市場。政府是市場的一部分,不能以市場之名而推卸治理責任。不該管的不要瞎管,但該管的時候,特別是本輪電荒這樣典型的市場失靈時刻,則必須要管起來,而且要專業(yè)地負責任地管好。
能源市場化改革之未來演進
改革開放以來,能源領域的發(fā)展一直走在改革的前沿,一直堅守著市場化的大旗,而這種市場化改革,也是多形態(tài)、多階段,不斷演進升級的。以應對電荒為例,1978—1995年,中國長期缺電,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求,針對投資短缺、獨家辦電的主要矛盾,實施了政企分開、多家辦電的市場化改革;2003—2006年,亞洲金融危機后投資審批政策失誤、停建電廠,針對裝機硬缺、省間壁壘的主要矛盾,實施了放松管制、規(guī)范競爭的市場化改革;而當前,新一輪電荒提示我們,中國能源又將面臨新的矛盾與挑戰(zhàn),市場化改革需要繼續(xù)演進與深化。
多元化政策目標——隨著經濟社會發(fā)展,電力能源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領域,其政策目標越來越多元化,既要保障供應,又要限制高價,還要低碳轉型,為了實現(xiàn)安全性+經濟性+外部性(環(huán)保低碳)的協(xié)同發(fā)展,需要越來越高的公共治理水平和智慧。本輪國際金融危機-能源危機,除了新冠疫情背景,不乏低碳背景,從歐美國家終端能源價格飛漲、到中國發(fā)電廠虧損大面積拉路限電,低碳發(fā)展帶來更加復雜的矛盾因素、電煤-煤電的晦暗前景帶來更大的電荒風險,一次能源、二次能源之間,高碳能源、低碳能源、無碳能源之間,都需要探索更好的協(xié)同、更有效的治理,原有高碳能源系統(tǒng)、未來低碳-無碳能源系統(tǒng)之間,都需要更好的謀劃與監(jiān)控,否則即使沒有國際經濟危機,依然可能出現(xiàn)“可控出力短缺”等等新型電荒,目前還沒有現(xiàn)成的成功的適合14億人口共同富裕的低碳模式,“先立后破”對于應對低碳轉型過程中的危機與挑戰(zhàn)啟示深遠。最終在政策領域,應以第二個百年目標統(tǒng)領碳達峰、碳中和目標,充分認識煤炭對于中國能源的兜底價值;在以新能源(電量)為主的新型電力系統(tǒng)構建中,充分認識煤電裝機的(電力)兜底價值;進而充分認識煤電-電煤國有企業(yè)在國家宏觀治理中的兜底價值,不論煤電國企,還是電煤國企,既應積極避免財務虧損而影響供應能力,同時更應主動避免追求暴利而丟掉這份社會責任與政治責任。
非傳統(tǒng)產業(yè)模式——隨著“雙碳”目標的推進,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持續(xù)下降、投資回報微薄、融資日益困難,面對規(guī)模進一步壓減、逐漸淪為調峰應急電源的前景,不僅發(fā)電企業(yè)失去投資動力,煤炭企業(yè)同樣懷有謹慎投資、短期牟取暴利的心理。而在儲能等技術瓶頸獲得突破之前,越是提高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占比,將越需要足夠多的煤機支撐(風電光伏的容量可信度趨近于零,2021年9月典型日東北電網3500萬千瓦風電裝機最低出力紀錄僅3.4萬千瓦),如果相關體制機制問題不設法解決,電荒勢必長期起伏延宕,煤-電供應將陷入又短缺又昂貴的窘境。在可預見的未來,對于煤電-電煤領域來說,既要為電力系統(tǒng)提供容量支撐與安全應急,又要讓出電量空間支持低碳環(huán)保,既要滿足安全保障與靈活調節(jié)性能,又要維持經濟性支撐國家競爭力,必然逐步趨向高產能+低產出+高投入+低回報的非傳統(tǒng)產業(yè)模式。由此,從2008年電荒時的“市場煤、計劃電”,到本輪電荒重演的“計劃煤、管制電”,再到未來“兩高兩低”的非傳統(tǒng)產業(yè)模式,煤電-電煤注定是市場經濟體系中高度管制的特殊領域,注定只能是有限競爭而非完全競爭,無從追求經典市場化模式而需要特殊產業(yè)制度設計,一方面要為煤電包括煤炭提供容量(產能)補償機制,經濟成本將遠遠超出預期,另一方面可通過高比例國資國企打造有人兜底型的“廉價而充裕”。
筆者認為,這同樣是市場經濟規(guī)律的體現(xiàn)、同樣是市場經濟生態(tài)體系的組成部分與生命形態(tài),在未來低碳化的能源系統(tǒng)中,不論煤電還是煤炭,相當大比例將更多趨向于儲備性資源、儲備性產能、儲備性設施的角色定位,特別是煤炭領域也將像發(fā)電一樣逐步建立制度性的產能備用機制,不斷提高煤炭產能的動態(tài)調節(jié)能力,最終通過煤電-電煤之間更緊密的產業(yè)鏈協(xié)同,進行更好的合作而非零和競爭,形成適應經濟社會發(fā)展需要的能源戰(zhàn)略儲備機制,而作為這樣命中注定的非暴利產業(yè)環(huán)節(jié),2008或2021電荒周期中向全國人民攫取萬億資源溢價的歷史不應再重演了。
總之,不論過去、現(xiàn)在還是未來,從電荒應對看中國能源市場化改革,狹義的市場失靈是不值得大驚小怪的;但從廣義的市場經濟體系層面看,對于市場失靈的治理失靈才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,市場主體私權塑造與公權治理能力建設必須同步。面對與2008年類似的外來沖擊,2021年的電荒本來完全可以避免重演,至少絕不應再拖延5年,中國完全可以充分發(fā)揮煤炭資源+國有煤企+黨的領導這三大優(yōu)勢,完全可以做到不漲少漲煤價、完全可以盡力避免電荒,完全可以像俄羅斯一樣控制?。鈨r)煤價-電價,完全可以借本次國際危機進一步擴大中國制造的優(yōu)勢。
改革開放40余年,中國早已經走過討論“要不要市場經濟”的歷史階段,在能源領域,市場化改革早已是大勢所趨、勢不可擋;而當下更重要的課題,則是如吳敬璉先生所說,要建立一個好的市場經濟,不要建立一個壞的市場經濟,相信在一個好的市場經濟中,是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電荒發(fā)生,或能夠積極有效應對電荒肆虐的,這一點是值得進一步深化改革,不斷探索、不斷實踐的。
本文系《中國電力企業(yè)管理》獨家稿件,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兼職教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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